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461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中心地理坐标:E87°46′45.13″,N43°58′12.89″)建设年产5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7036m²,建筑面积28138.86m²。生产的基本工艺主要为铝棒经加热挤压、剪切成型后,一部分通过脱脂、无铬钝化等表面预处理工序后采用喷涂及木纹转工艺生产喷涂铝型材和木纹转铝型材;另一部分经过除油、碱蚀等预处理工序后进行电泳涂装生产电泳涂装铝型材。建设内容有:新建生产车间2座,1座为挤压喷涂车间,内设挤压成型生产线条、喷涂生产线条,生产静电粉末喷涂型材及木纹转铝型材;1座为氧化电泳车间,内设电泳生产线条,生产电泳涂装型材。配套建设办公楼、宿舍楼、业务用房、值班室等辅助用房和远期规划厂房一座。项目生产供热采用3t/h的燃气锅炉,生活供暖采用电采暖,加热炉及固化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到施工工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减少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规划利用并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做处理,并使用满足封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且夜间施工必须到米东区分局办理许可手续。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喷涂及烘干固化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涂流程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除尘器处理,确保排气筒高度、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喷塑烘干固化工序及电泳固化流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分别引入剪切炉及燃气锅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氧化电泳流程产生的酸雾及碱雾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喷淋塔进行吸收处理,处理后硫酸雾、碱雾和氟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需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厂界各类污染物无组织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燃气锅炉烟尘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要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需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限值要求;燃气加热炉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有关要求。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喷涂、氧化电泳生产线漂洗产生的含氟废水、含锡废水经前端废水净化处理站预处理后同其他漂洗废水排入厂区酸碱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废水处理后最终出水水质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新建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电泳槽清洗废水经RO反渗透装置处理,电泳漆及漂洗水全部回用电泳装置,不外排;锅炉废水同生活垃圾污水一起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六)做好项目区地面防渗,原料库、车间、危废暂存场、硫酸储罐、污水处理构筑池等做好集水沟和导流沟,并采取对应防腐、防渗措施,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的要求,避免污染地下水;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静电处理槽槽液及槽渣、电泳漆槽渣、废滤芯、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除尘器塑粉回用来生产使用,边角料、废模具、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2.68t/a,SO2:1.65t/a,NOx:7.64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核定VOCs:3.27t/a,由乌鲁木齐金汇祥和苯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华鑫荣昌建材有限公司减排量2倍替代;核定COD 16.85t/a,氨氮0.21t/a,由乌鲁木齐豫美纸业有限公司造纸项目减排量等量替代。
(八)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赣粤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赣粤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原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关于新疆赣粤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米东环管〔2021〕查03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461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中心地理坐标:E87°46′45.13″,N43°58′12.89″)建设年产5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7036m²,建筑面积28138.86m²。生产的基本工艺主要为铝棒经加热挤压、剪切成型后,一部分通过脱脂、无铬钝化等表面预处理工序后采用喷涂及木纹转工艺生产喷涂铝型材和木纹转铝型材;另一部分经过除油、碱蚀等预处理工序后进行电泳涂装生产电泳涂装铝型材。建设内容有:新建生产车间2座,1座为挤压喷涂车间,内设挤压成型生产线条、喷涂生产线条,生产静电粉末喷涂型材及木纹转铝型材;1座为氧化电泳车间,内设电泳生产线条,生产电泳涂装型材。配套建设办公楼、宿舍楼、业务用房、值班室等辅助用房和远期规划厂房一座。项目生产供热采用3t/h的燃气锅炉,生活供暖采用电采暖,加热炉及固化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到施工工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减少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规划利用并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做处理,并使用满足封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且夜间施工必须到米东区分局办理许可手续。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喷涂及烘干固化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涂流程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除尘器处理,确保排气筒高度、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喷塑烘干固化工序及电泳固化流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分别引入剪切炉及燃气锅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氧化电泳流程产生的酸雾及碱雾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喷淋塔进行吸收处理,处理后硫酸雾、碱雾和氟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需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厂界各类污染物无组织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燃气锅炉烟尘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要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需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限值要求;燃气加热炉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有关要求。食堂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喷涂、氧化电泳生产线漂洗产生的含氟废水、含锡废水经前端废水净化处理站预处理后同其他漂洗废水排入厂区酸碱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废水处理后最终出水水质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新建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电泳槽清洗废水经RO反渗透装置处理,电泳漆及漂洗水全部回用电泳装置,不外排;锅炉废水同生活垃圾污水一起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六)做好项目区地面防渗,原料库、车间、危废暂存场、硫酸储罐、污水处理构筑池等做好集水沟和导流沟,并采取对应防腐、防渗措施,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的要求,避免污染地下水;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机油、静电处理槽槽液及槽渣、电泳漆槽渣、废滤芯、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除尘器塑粉回用来生产使用,边角料、废模具、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2.68t/a,SO2:1.65t/a,NOx:7.64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核定VOCs:3.27t/a,由乌鲁木齐金汇祥和苯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华鑫荣昌建材有限公司减排量2倍替代;核定COD 16.85t/a,氨氮0.21t/a,由乌鲁木齐豫美纸业有限公司造纸项目减排量等量替代。
(八)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赣粤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